李桂春 作品

第十八章林志喊冤

    吹面不寒楊柳風,說說時間就到一九九四的清明。

    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長譚萬春與兩位審判員在審判席上正襟危坐。

    臺下,兩名正裝法警站在戴著手銬腳鐐,坐在站籠內的被告人林志兩旁,如臨大敵。

    “被告人林志,為家庭瑣事,與其妻張巧巧發生爭吵。不念夫妻十多年舊情,不念撫養其二子十多年之恩情。用剔骨尖刀,猛刺其妻胸腹部多刀。作案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作案後毫無悔恨,逃避偵查。其社會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

    辯護人提出的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觀點與事實不符。被告人的供述與該案的所有物證高度吻合,能夠形成證據鎖鏈。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故辯護人的辯護觀點本院不予採信。

    辯護人提出本案即便構成犯罪,亦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該觀點與事實不符。被告人林志在被害人胸腹等要害部位連續刺戳十餘刀。足以顯示其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意志之堅定。毫無過失可言。故該辯護觀點本院不予採信。

    辨護人提出了其他辯護觀念,亦無法律依據,本院亦不予釆信。

    被告人林志雖主動供述其犯罪情節,但其罪惡深重,不足以從輕或減輕對其的處罰。被告人林志視國法為兒戲,視他人生命為草芥,非法剝奪他生命。公訴人指控其犯故意殺人罪成立。本院認為,其主觀惡性極大,不殺不足以平民憤!故此,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