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四十章張志文買賣合同案

    “你放心,我們律師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我們會為你保密的。”阿蠻對張老二說。

    不過阿蠻的心裡倒犯起了嘀咕,徐玉萍居然長得那麼像小桃紅。天底下竟有如此相似的人嗎?而且徐和自己祖母的關係又是那麼的親密。難道這一切都是巧合嗎?抽時間回去一定要問一問自己祖母到底是怎麼回事。

    “李律師,法院現在還沒有通知我們開庭嗎?”張三在旁邊問。

    “案件反正已經立了,法院會通知我們開庭的,你們耐心等一等。可能法院最近案子比較多。”阿蠻解釋道。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快到陽曆年了。嶺東省臨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臨海縣五交化公司與徵文縣五交化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庭審準備工作就緒後,審判長開始了正式的法庭調查。

    審判長:請上訴人徵文縣五交化公司提出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代理律師):第一,被上訴人作為五交化公司,無權出售化肥。其與上訴人簽訂的買賣合同因違反國家政策法律屬無效合同。第二,被上訴人賣給上訴人的化肥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定,其有效成份含量明顯低於國家規定。質量存在嚴重缺陷。導致購買化肥的農戶損失慘重。我方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一審法院判令我們支付所有貨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求。

    審判長:請被上訴人答辯?

    阿蠻: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第一,被上訴人出售化肥雖然違反了工商管理的部門性規定,但這隻能屬於行政違法。行政法律關係和民事法律關係是兩個概念。被上訴人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第二,被上訴人出售的化肥,不存在質量問題。上訴人在一審時出示了部分化肥包裝袋的照片。儘管這些照片顯示的化肥包裝袋外形上和被上訴人的化肥包裝袋高度相似。但上訴人無法證明該化肥包裝袋,就是被上訴人的化肥包裝袋。故此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