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七十三章林志二審

    但是應當考慮的是,林志的犯罪行為畢竟是因與被害人家庭矛盾所致。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應當慎用。上訴人林志並不是非殺不可。本著慎用死刑的原則,判決如下,

    一,撤銷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二,判決上訴人林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閉庭!

    “我沒有殺人,憑什麼判我死刑啊?我冤枉啊!我真的沒有殺人吶,我要申訴,李律師,你要幫我申訴啊……”聽到判決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林志立即狂喊了起來……

    “謝謝,謝謝李律師。雖然我們的目標沒有實現。但你已經做了最大的努力,保住了我兒子的這條命啊。”走出了審判法庭,林子慶非常感激的向阿蠻鞠了一躬。

    “太客氣了,不用客氣,都是我應該做的。”阿蠻回道。

    “李叔叔,我娘到底是不是我爹殺死的呢?”林大中的臉上掛滿了淚水。

    “孩子,你娘是不是你爹殺死的?我們也不知道,這隻有你爹知道。律師和法官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定程序辦事。換句話說,依據人類目前的技術條件,案件的真實情況是無法再現的。法院只能根據現有的證據,適用法定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進行判決。”阿蠻掏出身上的手絹,擦乾孩子臉上的淚水,輕輕地說。

    “這個世界上如果能夠發明一種時光機器,能夠真實顯示過去發生過的事情該多好啊。”林大中長嘆了一聲,無可奈何的說。

    阿蠻從省城坐火車回到家,天已經黑了。

    “房子買的怎麼樣了?”阿蠻問。

    “已經定下來了,明天就交錢辦過戶手續。獨家獨院,四上四下,孩子們都很喜歡的。”阿花高興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