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一百一十二章孔丹兒案一審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上午九時,孔丹兒溺死案在臨海縣法院第六法庭開庭審理。

    由民事審判庭副庭長郭亞萍獨任審理本案。她首先詳細核對了各被告的基本情況,並逐一要求原告高紅或其代理人陳述一下起訴各被告的具體理由。

    原告高紅的代理律師張小寶首先應審判長要求,做了簡要的陳述:“第一被告孔壯壯,系十歲男孩,小學三年級學生;第二被告孔立民,第三被告蔡佃花系夫妻關係,二三為孔壯壯的父母。年齡均為三十歲,第一、三被告均未到庭。起訴前三被告的理由是,未經被害人孔丹兒父母的同意,孔壯壯擅自將未成年人孔丹兒引入危險區域,且未盡施救、報警等義務,致使被害人死亡,有明顯過錯,應承擔五萬元的賠償責任。

    第四被告孔為民,四十二歲,其未經相關行政管理機關批准,採土成坑,且未及時回填,積水後形成水塘,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應該賠償人民幣拾萬元。

    第五被告臨海縣馬陵山鄉大埠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孔傳山,系該村村長,因為村委會未盡監督平復水塘職責,對未平復水塘不加管理,翫忽職守,也是導致被害人孔丹兒死亡的一個重要原因,故應賠償人民幣伍萬元。”

    郭亞萍在小張陳述完畢後,點了點頭:“請各被告陳述一下自己的答辯意見?”

    孔立民站起來說:“我家孩子太小,他能懂什麼?他問小丹兒想不想去外邊,小丹兒就答應了。我們也不知道能出這樣的事情啊!我們當時也不在場。我感覺我們沒有責任。但我願意根據我的經濟能力賠償一定損失,太多,我也拿不出來……”

    “被告孔立民,以後回答本庭問題不用站著,你聽明白了嘛?另外,你同意賠償多少錢?“郭亞萍示意孔立民坐下回答。

    孔立民點點頭,坐了下來:“我最多拿五千元,多了我也拿不出來。再說了,我們確實沒有責任嘛。”說完,用眼睛撇了撇法官,似乎想從法官的臉上看出點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