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一百一十七章張大勇重婚案二審

    過了五一節,天氣就一天比一天熱了。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張大勇重婚案二審在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進行。

    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廖漢宇和兩名審判員主持了審理。廖漢宇任審判長。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割裂了各個證據之間的有機聯繫。孤立審查每一個獨立的證據。而沒有綜合分析各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導致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直接判決被告人張大勇犯重婚罪。”朱正浩仍然是上訴人的代理人,首先向法庭表明了自己上訴人的觀點。

    “上訴人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被上訴人張大勇犯了重婚罪,上訴人能舉出的最貼近其證明觀點的證據就是錄音材料,而在錄音材料中證人高紅只是說我們天天吃住在一起,並沒有直接說我們是夫妻關係,更不能理解為以夫妻關係吃住在一起。”小張反擊道。

    “對方律師純屬是狡辯,如果不是夫妻關係怎麼能天天吃住在一起呢?更何況我們還有其他證據相互配合,足以證實被上訴人犯了重婚罪。”朱正浩似乎有些激動。

    審判長詢問道:“證人高紅所說的天天吃住在一起是什麼意思?”

    “天天吃住在一起,就是指證人和被上訴人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意思。”朱正浩神情堅定地解釋道。

    “我們認為不能這樣理解,高紅與被告人張大勇系工作關係,有時為了維持店裡的工作,天天在一起吃住也是正常現象。天天在一起吃住並不能理解為必然包含性關係的內容。上訴人代理人的理解有失偏頗。”小張也毫不示弱地解釋道。

    “雙方在一起吃住有多長時間呢?請當事人直接回答。”審判長又問。

    上訴人王愛紅答道:“自去年六月以來一直到現在。”

    被上訴人張大勇回道:“對方是胡說的,一共在一起有一二個月時間。現在高紅已經被總店調到了其他分店去了。現在已經不在七分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