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一百七十一章林志殺人案的再審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五日上午九時,濱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正在開庭再審林志涉嫌殺人一案。

    “請申請人林志的辯護人陳述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審判長呂潔用威嚴的目光掃了一眼阿蠻,示意其可以開始發言。

    “一二審判決認定的所謂林志殺人的事實,證據嚴重不足!屍體發現的現場不是第一現場,不能排除有人偽造犯罪現場的可能。申請人林志不具有殺害張巧巧的動機。儘管由於種種原因,林志和張巧巧平時夫妻感情不是很好,但林志還不至於殺害張巧巧。現在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林志和張巧巧出事前曾經發生過劇烈的矛盾,更沒有發現二人打鬥的現場。”阿蠻發言道。

    “辯護人是否有證據向法庭提交?”審判長問。

    “與作案現場相關的照片一組四張。這四張照片從不同角度顯示了被害人張巧巧上衣紅色紐扣一枚,這枚紐扣所在的位置距離屍體現場幾十米。同時這枚紐扣發現在帶有稜角石碑下。說明這枚紐扣有可能是在犯罪嫌疑人拖拽屍體經過石碑稜角時,被石碑的稜角刮蹭下來的。說明發現屍體現場,不是第一現場。當時我們在取證過程中,另外一位張律師為保護證據現場,險遭兇犯殺害。臨海縣公安局全體幹警搜了一夜的山。儘管沒有搜到這個兇犯,但發現了一枚精緻的軍用匕首。這些事實都說明這起殺人案不是一起簡單的刑事案件。”阿蠻向法庭舉出了四張照片並對當時的取證過程進行了詳細說明。

    “請執勤法警將證據交由公訴人質證。”審判長道。

    公訴人從法警手中接過四張照片看了一下:“對照片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被害人的屍體有可能是經過拖拽到達屍體發現場的。但即便是第二現場留有的證據也足以證實申請人林志的殺人行為。申請人林志殺死張巧巧後,轉移被害人的屍體,以逃避公安機關的偵查,這也是符合犯罪人心理的。故該組照片不能夠證明  辯護人提出的觀點。至於辯護人說明的取證過程,我們也瞭解過了,是屬實的。但這證明不了任何問題。換句話說,對故意殺人的證據,並不必須第一現場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