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二百零七章巧兒盜竊案一審

    十一月,天氣轉涼了,巧兒的心情也舒緩了不少。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對巧兒來說,災難的一天還是來了。對於剛剛心情好轉的巧兒來說,無疑是頓入冰窖,雪上加霜。

    上午九點,臨海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第五法庭正式開庭審理張巧兒涉嫌盜竊一案。

    坐在站籠裡的巧兒,精神萎頓,面容憔悴,臉上掛滿了道道淚痕。

    由於害怕巧兒的父母年齡已大,受不了意外的打擊。阿蠻沒有通知巧兒的父母來聽庭。五千塊錢在當時的盜竊罪量刑中已經不算個小數字了。如果罪名成立的話,即使雙方達成和解,判實刑的可能性也是有的。這一點阿蠻還是心中有數的。關於這一點,阿蠻也多次提醒過巧兒,因為他擔心巧兒那脆弱的心理承受能力。但巧兒總是樂觀的說:“沒事,法院是講理的地方,不會冤枉好人的。”

    刑庭董興才副庭長擔任審判長,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臨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餘松平出庭支持公訴。

    在公訴人發表完公訴意見後,董庭長詢問道:“被告人張巧兒,公訴機關指控你犯盜竊罪。你是什麼意見?”

    “我沒有罪。我沒有偷人錢,孫憲明誣陷我,公訴人作為檢察院工作人員怎麼也能冤枉好人呢?孫憲明不守道上的規矩,為了掙錢不擇手段。明顯是個壞人。你們怎麼能聽那些壞人的話呢?我承認我不該佔這五千塊錢的便宜,但這絕對不是我偷的呀!”巧兒的臉漲得通紅。

    “那就請公訴人舉證吧。”董興才道。

    接著公訴人餘松平就例行公事地向法庭舉了三組證據:一是孫憲明的報案及陳述材料;二是張巧兒的供述和辯解材料;三是指紋鑑定,腳印、鞋印鑑定,現場勘查、鎖具形態鑑定等證據。

    “請辯護人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董興才仍然用平和地語氣指揮著庭審。

    “對第一組證據真實性有異議,純屬誣告,陷害之詞,請求司法機關認真查實,追究孫憲明誣陷他人的法律責任;對於第二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被告人張巧兒自始至終均沒有承認盜竊事實,這組證據正好可以證明張巧兒是無罪的;對於第三組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不能排除合理懷疑。達不到公訴方的證明目的。既然小提箱上留下唯一的非被告人指紋是收銀員馬一萍的,而對方也陳述出事時馬一萍已下班多時了,那這個小提箱是怎麼到了被告人手中的呢?被告人是如何知道這個手提箱存放位置的?手提箱是被放在二樓財務科的,樓梯上為什麼沒有留下被告人張巧兒的足跡?張巧兒既然是盜竊,怎麼可能將贓物不加任何隱藏,而直接放在床上?這些證據都無法解釋!”阿蠻質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