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二百四十七章冰湖鄉行政糾紛案二審

    二00一年九月十日上午,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冰湖鄉人民政府上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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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上訴人談談你們的上訴意見?”行政審判庭庭長羅廣南道。

    “《土地管理法》所說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糾紛應由縣鄉人民政府處理,此處的處理並不單指作出處理決定,也包括調解和仲裁。牛三見與劉翠蘭之間的矛盾糾紛屬農業承包經營合同仲裁的範圍,其應該向臨海縣農業承包經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屬於行政處理事項。上訴人沒有處理此項事務的特別義務。”冰湖鄉政府的代理律師朱正浩提出了自己的上訴意見。

    “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上訴人與劉翠蘭之間的糾紛既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處理解決。這是被上訴人的選擇權利。處理肯定不包括非成功性調解,因為如果調解不成功,實際上等於沒有處理。如果調解不成也算做處理,無疑會助長行政機關敷衍法律的情形出現。”牛三見的代理人王大發答辯道。筆趣庫

    “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本庭提供?”羅庭長問。

    雙方均做了否定的回答。

    “田鄉長,上訴人現在要解決被上訴人的問題,是不是有些難度?”羅庭長進一步問道。

    “可以說是難度太大,而不是一般的難度。一是要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因為必須對雙方的地界進行精密的勘測。這個甚至要動用省市級勘測機構才能完成。二是出力不討好。一旦不滿意的那一方就會向上級領導亂告一氣,導致我們工作的被動!所以我們感覺法院這種判法實際上是把擔子扔給了我們政府。所以我們拖了那麼長時間,也很難解決!”鄉長田大業難為情的說。

    “但是按照法律規定,我們也認真研究了一審判決,感覺一審判決沒有什麼問題呀。如果讓我們判決的話仍然要維持。因為這個案子改判沒有任何道

    理!”羅庭長開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