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二百五十九章劉麗麗案一審

    2002年1月2十1日上午9時,雲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第1法庭開庭審理劉麗麗、白夢長涉嫌製造、銷售假藥案。

    已升任市法院刑庭副庭長的南憲萍擔任審判長與另外兩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

    市檢察院新任檢察員魯成漢出庭支持公訴。

    公訴人認為本案雖然不存在人身損害的嚴重後果,但銷售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極壞。y國醫藥管理部門已通過外交途徑向我國醫藥管理部門發出交涉函,要求嚴懲犯罪分子。否則將可能限制或禁止fa對我國市場的銷售。建議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南庭長接著徵詢了2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的意見,2被告人均認罪,但認為建議量刑過重。

    “請辯護人針對公訴意見發表辯方意見?”南庭長按庭審程序指令道。

    “我們認為認定f4為假藥沒有事實依據。庭前我們申請對f4的療效進行了鑑定。證明其療效穩定,長期服用無不良反應。按照公眾對假藥的通俗理解,應當將f4排除出假藥的範疇。本案既使構成製造銷售假藥罪,也應該同處理公眾理解的假藥有所區別。雖然總銷售額巨大,但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而且療效很好。根據鑑定結論,其療效是其同類進口藥物fa的十倍,而價格僅是fa的十分之1,從客觀上講,給患者帶來了巨大福利,故此才銷售火爆,銷售額才達到如此之大。說明該犯罪社會危害性不大。量刑時應該考慮社會危害性這個情節。”阿蠻說道。

    “下邊本庭出示濱江省醫藥研究中心鑑定報告1份。其內容為:f4是在fa基礎上仿製而成,實際上是fa的仿製藥品,其對患者療效是fa的十倍。這份鑑定報告是應辯方申請,由本院委託作出的,公訴人對這份鑑定報告是什麼意見?”南庭長髮問道。

    “沒有意見,但這改變不了被告人制造、銷售假藥罪的性質。我們不能只顧患者眼前利益,我們考慮問題要從全體人民長遠利益出發。y國如果限制甚至禁止fa向我國進口,會影響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全局利益。這也是法律規定的初衷。”魯成漢回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