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二百六十八章劉麗麗二審改緩刑

    2002年5月8日9時,濱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在第2十5法庭開庭審理劉麗麗、白夢長涉嫌製造、銷售假藥罪1案。

    劉麗麗仍然是滿臉淚痕,白夢長仍然是狂躁不安。

    劉麗麗和白夢長2上訴人均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1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社會影響太壞。但我們提交的那麼多感謝信也可以作為1種正面的社會影響來看。原審判決做出後,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多負面的社會爭議。很多群眾認為如果說救人也構成犯罪的話,那麼這個社會公理何在?罪犯之所以會受到嚴厲的懲罰,是因為犯罪在本質上是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儘管這些觀點有1些片面,但是也可以認為該案的社會影響並不能只從壞的方面去分析。”張小寶初步亮出了自己的上訴觀點。

    “原審法院充分考慮本案的社會影響和銷售數額。對2上訴人的量刑並不太重。儘管本案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了很壞的國際影響。原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公訴人萬子湘沉聲回應道。

    “上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本庭提供?”審判長呂潔發問道。

    “上訴人向法庭提交1審程序之後,全國各地寄來的感謝信和求藥信1萬餘件。”張小寶和帶來的助理又抱了兩大紙箱的文件材料放到了審判臺上。

    “請公訴人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鑑於材料過多,公訴人是否需要帶回去審查研究,休庭後另行通知開庭質證?”審判長向公訴人投去了詢問的目光。

    “不需要,與原審質證意見相同。這些證據不能反映社會的本質力量和主流意識。它只是體現了個別人的局部利益和暫時利益,不能代表人民群眾的全局利益和長遠利益。”萬子湘不屑地回道。

    “公訴人是否有新的證據向本庭提供?”呂潔又問。

    “沒有。”萬子湘回道。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主要圍繞量刑輕重方面進行。”呂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