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三百三十四章葛天喜案一審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半,葛天喜非正常死亡索賠一案在臨海縣法院第三法庭進行開庭審理。

  葛天喜的兒子葛小路聘請了星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正浩作為其代理人,朱正浩用沉緩肅穆的語氣宣讀起訴狀:“……第一被告劉大權,第二被告王明先作為同泳人,在發現葛天喜出事後,沒有盡到同泳人的救助義務。第三被告大聖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在出事地點既未設置禁泳標誌,也未派出防患巡邏搜救人員,葛天喜出事後無法及時呼救工作人員。大聖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應該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請三被告依次發表答辯意見?”獨任審判員李正賢道。

  “老局長意外身亡,我的心情也很沉痛,但我經常和老局長在一起游泳,從來沒出過事。本次事故純屬意外,我沒有任何過錯。讓我賠償沒有道理。”小劉道。作為第一被告,從語氣中可以看出,他多少有些不滿。

  “我也沒什麼好說的,同小劉意見一樣。”第二被告王明先一句話就結束了答辯。他的臉上露出了一種無可奈何的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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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國家級風景管理區是有收費區和非收費區分別的。本次事故出事區域不在收費區內,嚴格的講,不屬於我們風景管理區的範圍。即使如此,我們也已經在出事區域設置了醒目的禁止游泳標示牌。葛天喜無視標誌牌,擅自闖入禁泳區游泳,其後果應該自負。”作為第三被告的大聖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的代理人阿蠻也簡單地陳述了自己的答辯意見。

  “請原告舉證?”李正賢發出指令,將庭審推向了下一個階段。

  “第一組證據是出事地點照片五份,可以證明在出事時,是沒有警示標誌的,換句話說,第三被告是在出事後才設的警示標誌。另外,我們認為,即便是非收費區,被告三也應該盡到管理職責,比如:應設防患巡邏大隊,應配備救生艇等湖面設施等。第二組證據是葛天喜的火化證明及戶口註銷證明。第三組證據是屍檢報告,證明葛天喜死亡的原因是溺水死亡。”朱正浩邊說邊走向審判臺將一沓材料遞給了李正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