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三百六十章孫江訴孫海等遺產糾紛案一審

二00六年十月八日上午九時,孫江訴孫海、孫榮遺產繼承糾紛一案在臨海縣人民法院第三法庭開庭審理。

  “請被告孫海發表答辯意見。”獨任審判員郭亞萍在原告宣讀完起訴狀後道。

  “原告所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案涉房產經過濱江星河律師事務所見證,被繼承人齊大紅已將上述房產遺囑給了孫海,與原告人無關。”何志作為孫海的代理律師答辯道。因為這個案子的見證律師就是何志,所以阿蠻建議孫榮讓何志代理更為了解情況,明確責任。

  “我母親齊大紅,在感覺自己快要不行的時候,要我和我丈夫馬小超為她找個律師。說要律師為她做個見證,在她死後房產都留給孫海。我丈夫於是就找到何志律師。何律師收了我們一萬塊錢,就到我的母親齊大紅面前瞭解了情況。瞭解情況後就回去了。第二天就將兩份材料交到我們手裡。一份是遺囑,另一份是遺囑見證書。並讓我母親在遺囑這份文件的下面簽上名字,但當時我的母親手無法握筆,已經不能簽字了。我就打電話給何律師,何律師說實在不行的話,就叫我們代我母親寫上名字,讓我母親在名字上捺個手印。我母親既然將房子親口遺囑給孫海,就是我的小弟弟。我大弟孫江又來要房子,我感覺沒有道理。”孫榮較為詳細的把遺囑見證的過程說了一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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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有什麼證據向法庭提供嗎?”郭亞萍問。

  “我們向法庭提供遺囑一份和律師見證書一份。證明案涉房產已經由齊大紅通過遺囑的形式留給了被告孫海。”何志邊說邊將兩份文件遞給了郭亞萍。

  “請原告質證?”郭亞萍略略地翻了一下兩份證據,然後遞給了原告的代理律師王大發。

  “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都有異議。從形式上看,立遺囑人欄內的簽名並不是齊大紅本人所籤。而是由馬小超代簽。雖然上面的手印是齊大紅的。但這並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求。從內容上看也不是齊大紅當面講述,律師當面記錄的。而是律師根據自己的記憶獨自整理而成。他整理成的這個內容是否是齊大紅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得而知。”王大發質證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