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6章

    第1926章

    其實關於緊急避險有很多限制,不如什麼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所採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

    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於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具備的條件如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行為人誤以為發生危險,判斷錯誤所採取的避險行為,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

    這種危險的發生原因,可能是合法的或違法的危險,只要對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正在發生的危險,是指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發生危險。對於非國家保護級動物,正在發生的危險採取避險,不屬於刑法規定的緊急避險行為。)緊急避險,不能使用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他人生命權利採取避險行為。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緊急避險所保全的權益,必須明顯大於緊急避險所損害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