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花清明 作品

第158章 辯方舉證

    接下來,由辯方作出開案陳詞。

    在裁判署聆訊時,已經裁定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案件來到高院刑事庭,被告需要答辯。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辯方也和控方一樣,在開案陳詞後,都會選擇傳召辯方證人上庭作供。

    被告可以:

    選擇自己作供,以及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選擇自己不作供,但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既不親自作供,亦不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也就是說被告既有權選擇出庭作供,去動搖對方的案情,也有權保持緘默,不需要自證清白。

    而法庭亦不可以因為被告人選擇不作供,認為他是做賊心虛,而對他有任何不利的揣測。

    被告通常要在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前,決定是否親自作供,因被告會較其他證人先作供。

    辯方傳召證人上庭作供,和之前控方傳召證人的順序是一樣,辯方是主問,控方是盤問。

    每一位證人會先由被告或辯方律師主問,然後可能會被控方盤問,及再被辯方覆問。

    除了由控方及辯方傳召的證人外,法庭亦有酌情權去傳召其他證人出庭作供。

    不過,法庭很少會行使這酌情權。

    辯方律師蔣文滔站起來,做開案陳詞:“法官閣下,各位陪審員,要知道倫亂罪和姦強罪這兩項控罪是十分嚴重的指控,所以當你們裁決這件案時,要慎之又慎。”

    他停了一停,“而這件案的爭論點是,是關於被告與林美娟是否真的有發生過x行為。”

    法官彭亮廷暗自點頭,雖然是兩項控罪,但其實只要證實了其中的一項,另一項也會坐實。

    蔣文滔看向了林有才,又舉起右手指著林美娟,“而辯方是絕對堅持被告並沒有過林美娟。”

    他稍微停了一停,繼續說下去:“就如我們剛才聽到的證供,就著被告面臨的控罪而言,控方對被告的指控的舉證並非毫無疑點。”

    “第一,控方並沒有足夠的環境證供,去證實被告曾經和林美娟發生過x行為。”

    “第二,鑑於被告與原告人林美娟的緊張fu釹關係,極有可能是存在憎恨而報復的疑點。”

    “第三共住屋簷下的林老太,以及被告的萋子,即是原告人林美娟的姆親,亦不能證實被告有侵犯原告的事實。”

    “以上就是這件案的疑點。”

    辯方律師的開案陳詞,在陳述對自己有利的論點時,也同時在質疑控方的舉證的疑點。

    “法官大人,辯方傳召第一證人.....”

    辯方的第一證人是林老太,即被告的母親,上次在裁判署法庭上,已經充分表現出她的立場。

    要麼就一問三不知,要麼就一口否定自己的兒子的罪行,並且表示被告是不會做這樣事。

    但在審訊中,控辯雙方的一般證人,只能夠憑自己聽到,見到,或者個人感知,例如溫度,觸感等事實作供,而不可以發表個人意見。

    辯方第二證人是王燕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