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律法有云:無後者,為戶絕。

章雲娘與陳安平婚後夫妻感情深厚,生下女兒陳幼筠後沒有再孕,也無妾室。

陳安平為生計長年在外販賣安吉白茶、生絲,家資頗豐。

夫妻二人不是沒有為子嗣發愁過,閒時也曾燒香拜佛求菩薩。只不過長期聚少離多,再加上二人還年輕不愁沒有孩子。

只以為來日方長,誰知陳安平意外過世。

沒有子嗣繼承家業,雖說筠姐兒是在室女,按律可以繼承陳家家產的四分之一。

但是官府對於筠姐兒這樣沒有成年的在室女,為了防止繼承的財產被親友吞沒和在成長過程中用盡財產,官府會將四分之一財產先代為保管,待其成年後交付。等到筠姐兒成年還剩多少就要看官老爺的良心。

按律丈夫近親是可以繼承奴僕、資財,最為重要的田產,近親們也可以承佃。

如果要守住陳安平辛辛苦苦掙下的家產,把筠姐兒順順利利撫養長大,勢必過繼嗣子。

律法規定:“凡立繼之子,必為同宗昭穆相當者”,所謂“昭穆相當”,即是所立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晚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