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子從周 作品

第1683章 積欠

    第一千六百八十二章積欠

    奏章中繼續寫到:“數路連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轉運司利於財用,例不肯放稅,縱放亦不盡實。

    雖無明文指揮,而以喜怒風曉官吏,孰敢違者?

    所以逐縣例皆拖欠兩稅,較其所欠,與依實檢放無異,於官了無所益,而民有追擾鞭笞之苦。

    臣頃知杭州,又知潁州,親見兩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為積欠所壓,日就窮蹙,而欠籍不除,以至虧欠兩稅,走陷課利,農末皆病,公私並困。

    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

    臣自潁移京,舟過諸州,所至麻麥如雲。臣每屏去吏卒,親入村落訪問,父老皆有憂色,雲:‘豐年不如凶年。天災流行,民雖乏食,縮衣節口,猶可以生;若豐年舉催積欠,胥徒在門,枷棒在身,則人戶求死不得。’言訖淚下。臣亦不覺流涕。

    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官吏皆雲:‘以夏麥既熟,舉催積欠,故流民不敢歸鄉。’

    臣聞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常不信其言,以今觀之,殆有甚者。

    水旱殺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欠,乃甚於水旱。

    臣先知杭州日,於元佑五年九月具奏四事:

    其一曰,見欠市易籍納產業,聖恩並許給還,或貼納收贖,而有司妄出新意,創為籍納折納之法,使十有八九不該給贖。

    其二曰,積欠鹽錢,聖旨已令止納產鹽場鹽官本價錢,其餘並與除放,而提舉鹽事司執文害意,謂非貧乏不在此數。

    其三曰,登極大赦以前,人戶以產當酒見欠者,亦合依鹽當之法,只納官本。

    其四曰,元豐四年,杭州揀下不堪上供和買絹五萬八千二百九十匹,並抑配賣與民戶,不住鞭笞催納,至今尚欠八千二三百貫,併合依當年四月九日聖旨除放。

    然臣具此奏目,經一百八日,不蒙回降指揮,復乞檢會行下,尚書省取會諸處,稱不曾承受到上件奏狀。

    十二月八日,三省同奉聖旨,令蘇軾別具聞奏。

    臣已於元佑六年正月九日備錄元狀,繳連奏去訖,經今五百餘日,依前未蒙行下,伏乞檢會前奏一處行下。

    臣前所陳四事,止是揚州、杭州所見。竊計天下之大,如此四事者多矣,若今日不治,數年之後,百姓愈困愈急,流亡、盜賊之患,又有不可勝言者。

    臣伏見所在轉運、提刑司,皆以催欠為先務,不復以恤民為意,蓋函矢異業,所居使然。

    臣愚欲乞備錄今狀,及元佑六年正月九日所奏四事,行下逐路安撫、鈐轄司,委自逐司選差轄下官僚一兩人,不妨本職,置司取索逐州見催諸般欠負科名、戶眼及元欠因依,限一月內具委無漏落保明供申,仍備錄應系見行欠負敕條,出榜曉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