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子從周 作品

第1722章 許炫富詔

    第一千七百二十一章許炫富詔

    癸丑,降詔恤刑:“方夏暑時,動植之類皆以遂其長養,而吾民觸禁抵法,繫縛囹圄。其深文之吏,或不能體朕欽恤之意,因循延蔓,久不為決,幹陰陽之和,非細故也。

    其詔天下官司之長,敬若時令,哀矜庶獄,以丕應朕志。”

    大理寺卿畢仲衍上奏,《宋刑統條法事類》編造完畢,上呈御覽。

    此書編目仔細明白,門類齊全,體現出了專業性,讓天下官員做到了有法有例有調整空間,相比之前凌亂不堪,堆房架屋,相互牴牾的法令判例,真正做到了綱舉目張。

    而且該書前頭還有一個《總序》,聲明瞭大宋文明治國的淵源,法律體系形成的由來,以及立法的目的。

    這個總序,描述了不少關於國格、國家屬性和以仁治國,以仁立法等理念性綱憲性的東西,在蘇油的眼裡,這是比內容還要重要的部分,已經具備了《憲法》的雛形。

    趙煦大喜,命刊行天下州縣,作為地方理刑的必備工具書。

    畢仲遊也上奏:“刑部、大理寺諸獄皆置氣樓、涼窗,設漿飲,薦席,罪人以時沐浴,食物常令溫暖。遇寒量支柴炭,貧者假以衣物。其枷杻,暑月五日一濯。有獄州、縣當職官,半年一次躬行檢視修葺,務令堅固。”

    從之。

    戊午,御史中丞李之純言:“臣僚上言,乞嚴立制度,以絕奢僭之源;杜絕邪侈,以成風俗之厚。

    至於閭巷庶人,服錦綺,佩珠璣,屋室宏麗,器用僭越,皆可禁止。

    詔令禮部將見行條貫行下。按嘉佑敕,猶有品官民庶裝飽逝珠之法,至熙寧、元佑編敕即行刪去。

    竊以承平日久,風俗恬嬉,以華麗相高,而法禁縱弛,至於閭閻下賤,莫不僭踰,以逞私慾。

    商賈販易,獲利日厚,則彼方採取,其數日增,最為殘物害人、浮侈踰僭之甚者。

    獨無其法,何以示民?

    願降明詔,禁廣南東、西路人戶採珠,官私不得收買,海南諸蕃販真珠至諸路市舶司者,抽解一二分入官外,其餘賣與民間。

    欲乞如國初之制,復行禁榷珠,其抽解之外,盡數中賣入官,以備乘輿宮掖之用。

    申行法禁,命婦、品官、大姓、良家許依舊制裝飾者,令欲官買,雜戶不得服用。

    以廣好生之德,而使民知貴賤之別,莫敢踰僭。

    及民間服用諸般金飾之物,浮侈尤甚,而條貫止禁銷金。

    其鏤金、貼金之類,皆是糜壞至寶,僭擬宮掖,往年條禁甚多,亦乞修立如銷金之法。”

    趙煦對此不以為然,下詔:

    “愛美之心,人皆有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敬人之意,在內不在表。立法之根,在情不在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