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一章 律法


  華夏步入正軌後,法律條例都做出很多添加,刪減,更改。

  其中拐賣罪,拐賣者受炮烙之刑,買者斬首。33qxs.m

  售賣人口者著射殺,一條就是絕了人口買賣的路子,尤其是奴隸的販賣,你可以僱傭丫鬟小廝,但不可以直接買,所謂的賣身契更是無稽之談,在官府面前屬於不成立的文書。

  強姦罪,強姦者閹割為奴,而這個奴,則是罪奴,會押送去礦區,終身不得離開。

  頂考,替考者受插針之刑。

  這種事古往今來不少,不論是頂考的,頂替別人原本可以改變的一生,還是替考者,佔據其他人成功的名額,都是非常惡劣噁心的事情,而插針之刑就是用粗長的銀針,從指尖插入,直接廢掉雙手,再想頂考,替考,就先想想這代價是否可以承受。

  還有禁止動用私刑,凡家暴者,官府直接判處和離,家暴方需服刑三年,受鞭刑,女方如不同意者,官府不再受理第二次。

  通姦者,行宮刑,男子受閹割術,女子行縫陰術。

  作奸犯科判刑者,子女三代內禁止參加大統考。

  造謠者受拔舌之刑。

  男女未滿成婚年紀不可成親生子,違者其雙方父母受鞭刑。

  同時還有如,童養媳,配陰婚,遺棄罪等都有相應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