鯰魚頭 作品

第341章 爭議(1100月票加更)

    面對問題,一味推諉責任是不可取的,既然問題發生就一定是某方面出了問題,不是下屬的責任,難道還是領導的責任不成。

    但是承擔責任也要有技巧,不能什麼責任都往自己身上攬,那不是有擔當而是傻。

    羅克肯定不傻,所以羅克沒責任,至少沒有主觀上的責任,這就屬於是可挽救對象。

    阿德也不傻,所以阿德也不需要負“領導責任”,發明這個詞的人一定不是領導,最起碼不是個合格的領導,領導是不可能有責任的。

    約翰內斯堡警察局的警察也沒責任,他們是照章辦事,至於向市民宣傳法律條文,那並不是他們的職責,那是市政府的工作。

    甚至那些肇事者,他們的責任,在他們接受了懲罰之後,也就變得微不足道。

    那麼有責任的是誰?

    是那些故意在這個問題上興風作浪的傢伙。

    “《治安管理條例》的適用範圍,是那些違反了法律規定,但是尚且不必要進行法庭審理的犯罪行為,目前這個階段,法庭的力量還是有限,法官們沒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浪費在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上,市政府也不想在這方面增加支出,所以就把這部分權力交給警察局;警察局在執行這部分權力的時候,或許會有考慮不足,但是處理問題出發點絕對不是因為膚色,而是從犯罪行為的惡劣程度出發,對犯罪分子進行懲罰;如果市民對警察局的執行情況有意見,那麼我認為他們更應該向市政府或者警察局反應,而不是寫文章發表在報紙上,這種行為絕不可取,必須堅決杜絕。”羅克現在要追究責任了,不管威廉·坦普爾是因為什麼原因挑起這件事,羅克都不會放過他。

    “向警察局反應警察執法違規,你認為這是解決問題的辦法?”阿德顯然不是這麼認為,所以嘲諷的意味很明顯。

    “向警察局反應不能解決問題,還可以向警察局的上級領導部門反應,實在不行還可以向總督府反應,這都是正常反應問題的途徑,無論如何,也不能直接把問題交給市民討論,這是不負責任的態度,最終也不利於問題的解決,說不定還會加劇矛盾,所以說,這種行為絕不可取。”羅克堅持,教育委員會也屬於政府機構,直接把文章發在報紙上,等於是內部揭露,這個後果是很嚴重的。

    警察局和教育委員會都屬於市政府管理,如果教育委員會的委員對警察局的工作有意見,那麼除了和羅克直接溝通之外,還可以向菲利普反應,這都是正常途徑。

    直接把文章發在報紙上,那就相當於是掀桌子,不僅僅是羅克反對,整個官僚集團都應該反對這種行為。

    更不用說威廉·坦普爾的這個行為造成了嚴重後果,就算羅克不說,阿德也不應該放過威廉·坦普爾,如果人人都向威廉·坦普爾一樣,那大家就都別工作了,多做多錯,少做少錯,不做不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