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新的行政模式

  王室決定將40%的財產移交給亞歷山大作為他的個人土地,而作為回報,王室將保留大部分剩餘的現金、黃金和其他私人貴重物品。條約還明確規定了菲利普的統治範圍,詳細列舉了他在該領土內所享有的權力。

  這些權力幾乎涵蓋了他以前所擁有的一切,除了徵召軍隊、鑄造貨幣或通過新的經濟和軍事法律的能力。這實際上限制了菲利普隨意改變稅率或制定新稅率的行為,以及他發佈命令徵收新稅以組建軍隊的權力。如果菲利普想要這樣做,他們同意他需要先向贊贊帕夏提交正式請求並獲得他的批准。而這,便是他身上的唯一枷鎖。

  至於民事法律方面,如謀殺、偷竊、盜竊等犯罪的處罰、夜間宵禁的時間、繼承法律、對亂扔垃圾的罰款以及管理其他日常生活方面的規定,大部分都由菲利普自行決定。對於一個曾經失敗的王子來說,這似乎是一種巨大的權力。

  確實如此。然而,亞歷山大之所以賦予菲利普如此大的權力,也是出於無奈之舉。他任命菲利普為這片土地的首領,主要是基於實用主義的考慮,因為他缺乏必要的機制來從家鄉統治如此廣闊的領土。在當時的技術和通訊條件下,菲利普確實需要這些法律工具才能正常運作。

  畢竟,事事都向贊贊詢問,實在顯得不切實際,瑣碎至極。更何況,亞歷山大身處其中,他並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資源去逐一審查這個人可能涉足的每一件細微之事,即便他真有心如此。因此,亞歷山大明智地選擇了遏制菲利普手中更為危險的權力,同時確保他仍握有處理訴訟的有用工具。這也是他讓菲利普保留大部分權力的原因之一。

  另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是,亞歷山大發現提比亞斯的法律體系實際上遠勝於贊讚自己那套陳舊的法律。

  提比亞斯的法律涵蓋的主題更為深入和廣泛,他沒有理由去改變或修改它。舉例來說,提比亞斯的法律中明確提到了女性的地位,有兩條法律條款格外引人注目:“在葬禮上,婦女不得劃傷臉部,或用指甲撕破臉頰;亦不得大聲哭泣,哀悼死者。”更為關鍵的是,“女性繼承人即便已達成年,亦應受到監護,但女祭司不在此列。”是的,提比亞斯法實際上為婦女在法律和社會上的地位劃定了界限。

  儘管這種監護類似於對待未成年人的方式,並不光彩,但相較贊贊法律中對婦女的描述,已算是一大進步。在贊讚的法律中,婦女被視為類似於房地產或財產的存在,被冷酷地以“所有權”和“佔有”這樣的術語來定義。

  這只是提比亞斯更為進步的法律體系中的冰山一角。該國還制定了詳盡且先進的商業行為法律,如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合格產品侵害的法規,對生產劣質產品的商人進行懲處;僱傭地方官員負責抓捕此類不法之徒;以及對利率的明確限制,防止高利貸者過度盤剝。相較之下,贊贊在這方面的法律條文寥寥無幾。

  更為值得一提的是,亞歷山大的首都之前似乎並未有明確的版權保護制度,而在提比亞斯,某些特定的個人被授予了創造和展示其祖先圖像的專有權,儘管這種特權僅限於那些權勢滔天且富甲一方的個人。這一切都令亞歷山大印象深刻。

  在翻閱提比亞斯法律目錄的過程中,亞歷山大還發現了一些頗為奇特且有趣的法律條款。例如,其中一條規定,居住在二樓或更高樓層的居民,在將垃圾扔至街上時,必須大聲呼喊:“下面有人嗎?”朝著下方的街道,並等待一段時間以確保無人經過。

  亞歷山大對此不禁莞爾。他自然能理解這一法規的初衷,因為那些古老的街道陰暗潮溼、狹窄逼仄,即使在白晝,也難以察覺行人的蹤跡。因此,這種“聲音警報”旨在提醒路人避開危險。然而,亞歷山大懷疑其實際效果。執行這樣的規定幾乎無從下手,人們或許會因為不耐煩而忽視它。更何況,考慮到這些古老街道的擁擠程度,任何這樣的呼喊聲都可能被周圍的建築所扭曲,從而失去其原本的意義。

  儘管如此,即便這樣的法律有其侷限性,它也凸顯了提比亞斯王室對其人民生活細節的關注和照顧,這是贊贊所缺乏的。亞歷山大對於事態的演變感到困惑,除了歸咎於前任帕夏·穆阿茲的無能之外,他也認為治理風格的差異是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