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波門小書童 作品

第229章 劉徹:按律只是罷官?那朕要這漢律有何用!?

 “律”是漢律中最穩定、最基本的法律形式,又以蕭何制定的《九章律》為核心,取自於秦律,並且適當進行了增刪。

 《九章律》一共分為九篇,分別是《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戶律》《廄律》《興律》。

 以上的九篇律各自對大漢司法領域中的一個方面進行了規範,體系明確,覆蓋了大漢官民日常生活中大部分司法問題。

 “令”則是皇帝向天下發布的各種正式詔令,雖不如《九章律》成體系,但它在平時的刑獄審判中具有最高的權威性。

 成文下發的詔令體現了皇帝的絕對意志,可以取消、更改和代替“律”的作用,是漢律中地位最高的存在。

 “科”則是專門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條文,屬於是執行層面的具體明細規定,在基層司法審理中最常見。

 “比”又稱為“比事決”,是從秦的“廷行事”發展而來的,就是以典型案例作為判決的標準,非常實用。

 漢律本來就是皇帝統治統治天下臣民的工具,而最主要的統治對象是普通黔首,所以漢律多數是用來限制普通黔首的。

 因此,在《九章律》中,專門用來針對百官公卿的律條少之又少。所以對百官公卿的限制和規範,主要由後三者實現。

 但令、科、比的內容都非常零散龐雜,並非人人都可熟知。因此,張湯這些熟悉“律令科比”的法官便有了存在價值。

 “諾!”張湯連忙應答下來,然後才回答道:“大漢律令之中,未對官員留宿娼院一事有明文規定,故無律可循……”

 “但陛下數日之前曾下詔令,申令百官修德,且大漢為官之人,亦要修德,可將修德看作官員職責,以此來推測……”

 “六百石郎中憂遊留宿娼院,屬失職不勝任,《雜律》有明文,若官員失職不勝任,當罷去其官職,以此警示官員!”

 張湯說到這裡也就停了下來,越發陰暗的殿中傳來了陣陣議論,田蚡亦坐得直了些:若只罷官的話,此事並不算嚴重。

 劉徹陰晴不定地盯著張湯看,輕飄飄地罷掉田恬六百石的官職,這可不是他想看到的結果,這張湯難道如此愚蠢木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