嘗諭 作品

第748章 【誰才是專業律師啊!】

霍律師蹙眉,“請原告拿出相關證據!”

“好,我申請提交證據。”張燁拿上來一份東西,“這是整個央視的工資統計和發放數據,證據來源我暫時不能透露,但我保證該證據的真實性,可以隨便核實,證據顯示,整個央視一套的所有在職員工,只有我一人工資未發,並非系統自主出錯,而是在事發當天的下午兩點零五分十七秒時,我工資的系統錄入被人為修改過一次,並且在兩點零九分時,被人為修改過第二次,這就是導致我工資未發的直接原因!”央視這些天都在忙著引導輿論和危機公關,張燁可也沒有閒著。

江源臉色有點沉,他一聽就知道,這證據肯定是真的!

霍律師也完全沒想到!

央視一套的工資系統數據?還有幾點幾分的詳細操作?我草你丫怎麼拿到的啊!是哪個內部人員在給張燁當內應??

實際上他們根本不知道,別說央視的一個財務部門的工資系統了,就是韓國政府的官方網站張燁都是來去自如啊,就這點系統防禦,怎麼擋得住一個世界排名第三、現今世界懸賞金額最高的世界級黑客?

審判長等人翻閱證據,相互低聲交流著。

霍律師反擊道:“首先,這份證據的真實性我提出嚴重懷疑,其次,人為修改的原因有很多,或許系工作人員誤操作造成的失誤,沒有證據顯示是人為預謀的,不能因此就做出對原告有利的主觀判斷!”

這份證據對他們很不利,即使證據真實性還沒有被審判長求證,但也足夠給法官帶來一個不好的暗示,況且,從江源的表情上霍律師也看出來了,這證據根本經不起查證,肯定是真的,於是,霍律師也急著要扭轉局面,道:“我要再補充一份證據,這是原告與央視簽訂的勞務合同。”

證據拿上來。

審判長等人看起來。

只聽霍律師道:“合同第二頁第五條以及第九條明確顯示,原告與央視一套的關係並非純粹個人與企業的勞動服務關係,而是一種合同約定下的合作關係,可以看到,原告提出了保留他節目創作的一大部分版權,而在這個前提下與央視合作,共同經營節目,並且不要求獎金,這種合作的形式,摒除了職務創作的版權歸屬,從根本意義上講,央視也沒有為張燁發放工資的義務,因為,原告提供節目創意製作節目,而央視提供平臺,提供人員,幫助宣傳,節目運作後的其他版權收益,本來就是合同上標註的張燁實際意義的工資了,無需再行支付,而我方一直按照臺裡一類主持人的工資基數發放張燁工資,只是人情,並非義務,所以原告方要求的賠償金額,我們不能予以支付!”

到了這個節骨眼,才是真正開始拼法律知識的時候,才是真正的戰場!

霍律師一直期待著這一環節,業餘人士和專業人士的區別就體現在這個內容上了!

張燁也不生氣,淡淡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工資支付法律規定:無論正式工還是勞務派遣工,只要從事相同內容工作、付出等量勞動,就應該獲得同級別的工資待遇,我在央視一套在職期間,不僅從事主持人工作,並且兼任欄目總導演、總策劃等相關職務,理應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而並非版權這個被告方所為的實際意義的工資,版權本身屬於我,何來我自己支付自己工資一說?”

咦?

這貨挺能扯啊!

江源有點意外,沒想張燁真能接招!

霍律師也微微一怔,又快速翻著身前的一大摞文件,低頭讀道:“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規定,特殊職務作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製作,並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特殊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張燁看著他道:“我要提醒被告和被告代理律師,合同中已經明確顯示並約定,這並非特殊職務作品,而僅是一般帶有約定下的職務作品,版權法規定:一般職務作品,其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並且我要說明,版權約定分配方案已經在勞務合同中有所體現!在已經沒有任何約定爭議的前提下,被告拒付工資,本身就與勞動法相悖!”

霍律師剛要說話。

張燁再次道:“《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根據《勞動部關於執行勞動法的意見》第二條: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

霍律師立刻道:“勞動法……”

張燁打斷道:“我在央視一套任職期間,為被告創造了經濟價值,為被告付出了實在的勞動,雙方的勞務關係不可置疑,那麼,作為被告的正式員工,我有理由要求被告支付我方工資!”

霍律師插話道:“原告的……”

張燁又搶先道:“根據我國《勞動法》……”

被幾次搶話打斷,霍律師惱了,“法官,我抗議對方……”

張燁第四次打斷他,“我還沒申訴完,請被告不要打斷!”

審判長看了看霍律師,“抗議無效!原告繼續申訴。”

霍律師臉都青了!

張燁滔滔不絕,繼續說:“我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的‘無故拖欠’應理解為,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四條,對於‘無故’作了排除性規定: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本以為這次張燁說完了。

霍律師剛一說話,“對於原告的……”

結果張燁還沒說完,這廝好像是故意等霍律師插話呢,結果對方剛一開口,張燁就繼續道:“而該公司並沒有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也不是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無法按時支付工資因此被告沒有理由不支付我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