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兵子弟 作品

第298章 如何提高審判能力

 司法審判能力就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運用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能力。司法審判能力的高低對實現司法公正和樹立司法權威有著重要的影響。下面筆者結合審判實踐,談一下自己對司法審判能力問題的一些看法。 

 一、影響審判能力的因素 

 1、法律的滯後性及規定的不周到處對司法審判能力的影響 

 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法律固有的滯後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這種侷限性雖然通過不斷完善成文法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但難以完全克服。因為任何實體法的制定都不可能包羅萬象、無所遺漏的羅列、調整和規範世間的一切事務,更何況我國的成文法都以原則性規定為主,與傳統大陸法系用數千條法律規定“試圖對各種特殊而細微的事實情況開列出各種具體的、實際的解決方法,其最終目的在於有效地為法官提供一個完整的辦案依據,以便使法官在審理任何案件時都能得心應手地“引律據典”的立法思想有較大的區別。實踐中,法律條文相互重疊、衝突、矛盾、文字模糊、表述不清、該規定而未規定的情況在所難免。這無疑進一步加劇了法官裁判的任意性,成文法固有的滯後性和規定的不周到處,會使法官對同一法律條文產生不同的理解,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司法尺度不一,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能力。 

 2、法官隊伍素質的差異性對司法審判能力的影響 

 近些年來,雖然我國的法官隊伍不斷得到壯大,但素質參差不齊,這主要是由於前幾年法官選任制度不規範所致,主要表現為法官的經歷不同、文化素質不同、接受法律教育程度不同,導致法官的司法理念大不相同,這種差異具體反映在審判案件中就出現不同的法官對相同的案件在證據認定、案情判斷和最後裁判的產生不同看法和結果。雖然,他們都遵循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訴訟原則,但法官素質的差異形成了不同的司法理念,影響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能力。 

 3、孤立辦案、就案辦案、關門辦案對司法審判能力的影響 

 筆者認為,孤立辦案、就案辦案、關門辦案是指不考慮案件事實發展的全過程,把本案事實從相關事實之中割裂開來,孤立片面地認定本案事實,在適用法律時,不考慮法律規範的基本精神、法理依據、立法背景,簡單化地適用法律規範,在裁判案件時不考慮時間、環境因素以及社會效果,機械地生硬判決。就案辦案、孤立辦案和關門辦案沒有在事實的認定中真正做到法律上的認定,沒有在法律的適用上探求法律的深層含義,個案判決雖有相應的法律規範可引,但適用的結果卻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基本精神的。在當前我們一些法官的身上或多或少地存在孤立辦案、就案辦案、關門辦案的思想意識,極大地影響人民法院審判能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