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九十八章張大勇重婚案一審

    愉快的國慶節假一晃而過,轉眼到了1995年10月10日。

    張大勇、高紅和小張一起早早地來到了臨海縣法院刑事審判庭。

    王愛紅聘請的是星漢所的主任朱正浩律師。此時,王愛紅和朱正浩也坐到了自訴人席上。

    在朱正浩神情嚴肅的宣讀了自訴狀以後,審判長董興才要求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

    張小寶律師重點從重婚罪的構成方面進行了答辯:“所謂重婚罪,必須以夫妻身份共同長期,穩定的居住。從目前情況來看,被告人張大勇並不具備重婚罪的構成條件。我方認為張大勇無罪。”

    “請自訴人圍繞張大勇是否構成重婚罪,是否具備該犯罪法定構成要件進行舉證。”審判長提示道。

    自訴人的代理人朱正浩,攻勢凌厲地拋出了開庭前準備好的三組證據。

    “對於證據一房屋租賃合同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我們要提請法庭注意的是,它僅僅就是一份租賃合同。它無法證實我的當事人張大勇在和誰居住,居住了多長時間,是怎樣居住的。

    對於證據二被告人談話筆錄,我的當事人儘管承認和高紅女士在一起同居過。但同居多長時間?同居關係是否穩定?是否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這個證據證明不了。

    從錄音文字整理稿可以看出錄音的內容。在此我們首先要強調的是該證據的取得途徑是非法的。我們將保留追究對方竊聽,竊照刑事責任的權利。當然它也證明不了原被告雙方以夫妻身份同居的觀點。”小張律師一字一句的發表著自己的辯方質證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