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三百八十章孫海訴星河所案一審


  二00七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時,臨海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在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孫海訴濱江星河律師事務所服務合同糾紛一案。

  “原告委託被告辦理已故老母親齊大紅遺囑見證業務。被告收取了原告一萬元委託費用後,指派何志辦理本案。何志違規操作,既未做談話筆錄,也沒有對見證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違反時空相一致的原則。導致遺囑見證業務的失敗和齊大紅所立遺囑的無效。使原告遭受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之巨。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上述經濟損失。”原告孫海的代理律師金剛鑽搖頭晃腦的宣讀完起訴狀。

  孫海和孫榮姐弟倆經商量準備聘請阿蠻代理,但阿蠻考慮何志畢竟是他的老同事,見面以後不好說話。建議他們到市裡請個律師。

  孫海孫榮姐弟倆一聽也有道理,就到市法剛律師事務所聘請了金剛鑽律師作為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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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所訴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齊大紅遺囑無效的原因是齊大紅當時病重,手不能握筆。我們只能讓齊大紅在別人代簽的名字上,捺上指紋。這也是一個沒有辦法的辦法。再者一二審判決惘顧事實,以遺囑文本上無齊大紅簽名為由,認定遺囑無效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齊大紅的手印足以說明齊大紅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代理人、也即齊大紅遺囑見證律師何志答辯道。

  “本案爭議焦點為被告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過錯?其過錯與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請原被告雙方圍繞上述爭議焦點進行舉證。先請原告舉證?”獨任審判員李正賢道。

  “原告向法庭舉證兩份判決書即孫江訴原告及案外人孫榮遺產繼承糾紛一案一二審判決書,兩份判決書均認為被告存在過錯導致齊大紅所立遺囑無效的事實。”金剛鑽邊說邊將兩份判決書交給了李正賢。

  “請被告質證。”李正賢隨手將兩份判決書遞給了何志。

  “對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這兩份判決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們正在向濱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故此該兩份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何志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