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吾不禁夜 作品

第七十八章 stupefy(上)

    通常的結果是,男方會與歐洲的妻子離婚,再與工作期間認識的女人結婚。想想亨利八世為了離婚付出的努力,英國離婚要比法國離婚容易很多。不過18世紀離婚還沒有成文法,並且國家法律認可教會解除和國會獨立法案離婚,這兩種離婚方法程序繁雜、費用昂貴,對絕大多數人來說合法離婚是遙不可及的。

    這時可以提起分居,通常是男方提出,分居訴訟時還要寫明贍養費數量,絕大多數情況下女方都會不滿贍養費的數量。對於當時分居的妻子來說幾乎沒有就業機會,所以得到生活費是妻子唯一的生存手段。

    通常子女會跟著財產較多的一方,不過也有少數法官將孩子判給妻子的,丈夫要支付子女的贍養費。17世紀晚期窮人還能支付訴訟費用,一個世紀後,僕人、船員等等幾乎就不再訴訟離婚了,離婚訴訟的一般都是中上階級,畢竟除了支付法庭的訴訟費,還有律師的佣金。

    而這僅僅是麻煩的開始而已。

    解除原來的婚姻後允許“無辜的”丈夫再婚,禁止通姦的妻子再婚,如果再婚將停止撫養費供給。法官將孩子判給歐洲妻子也是基於判給丈夫後,孩子們會有個外國“繼母”,不適合養育符合歐洲道德觀的孩子。但也有特殊情況,這時歐洲妻子將失去孩子,曾有個婦女在報紙上控訴道“我不能想象在人類生活中,有什麼能比我不近人情的丈夫完全奪走了我的孩子更令人痛苦”。

    這引起了輿論的普遍同情,那怎麼辦呢?殺妻?太冒險了,幸好英國有一個典妻制度,把妻子給賣了就可以解決問題了。

    在離婚制度確定之前,賣妻是丈夫與妻子脫離關係的一種手段,有些情況下表面上是公開拍賣,實際上買主是事先安排好的女方的情夫,這樣就能規避高昂的訴訟費用了。

    還有買主是女方的兄弟、母親甚至姐夫,不過這適合農民,中產階級還是要體面的,為了不暴露隱私家醜,協議分居越來越普遍。

    離婚意味著女方會失去孩子,她還擔心繼母會虐待她的孩子,她不會同意離婚,另一邊是追著男方儘快完成結婚手續的外國妻子,她手裡還有男方貪汙、走私的證據。這種情況成為公司教育駐外員工的“教訓”,不要和“當地人”走太近。荷蘭東印度公司還出了一出離婚劇,名叫《苦澀的結合》,講述的是17世紀在荷屬殖民地,一個女人如何同窺伺自己財產的冒險家丈夫抗爭的故事,克妮莉婭·凡·尼恩魯德為了捍衛自己的財產權進行了長達十五年的拉鋸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