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60一 作品

第312章 證監會修訂上市券商監管規定:強化治理與風控

 但目前,我國上市券商仍面臨“大而不強”的問題,在發展理念、內控治理、投資者保護、信息披露等方面距離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的標準和要求仍有較大差距。於是,證監會根據當前的監管要求和行業發展形勢,決定對《規定》進一步修改完善。 

 首先,關於證券公司的融資行為,《規定》進行了更多規範:“證券公司 ipo 和再融資行為,應當結合股東回報和價值創造能力、自身經營狀況、市場發展戰略等,合理確定融資規模和時機,嚴格規範資金用途,聚焦主責主業,審慎開展高資本消耗型業務,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對於違規融資、違規擔保等不合規行為,《規定》明確提出禁止。 

 《規定》提到,“上市證券公司股東、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不得通過資金佔用、要求證券公司提供違規融資、違規擔保等任何方式侵佔上市證券公司利益及客戶合法權益。” 

 三、健全公司治理,嚴禁短期激勵、過度激勵 

 關於上市券商治理,《規定》也增加了相關條款,對架構提出了“股權結構清晰”、“ 激勵約束合理”、“職業道德良好”等要求,並提到“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理”。 

 規定提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持續健全公司治理,建立股權結構清晰、組織架構精簡、職責邊界明確、 信息披露健全、激勵約束合理、內控制衡有效、職業道德良好的公司治理架構,健全組織架構運行機制,保證公司運作獨立性、穩健性,落實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加強對各類境內外子公司的管理。” 

 關於上市證券公司的激勵機制,《規定》增加了“嚴禁短期激勵、過度激勵”等內容,並要求持續健全考核問責機制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 

 “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完善人員管理及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嚴禁短期激勵、過度激勵等不當激勵行為,持續健全考核問責機制和聲譽風險管理體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薪酬有關信息。” 

 四、細化有關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規定 

 對於有關風險控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規定》也進行了細化。 

 此前,相關規定要求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在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所有風險控制指標情況。 

 修訂後,上市證券公司在季度報告中也需要披露上述指標。 

 此外,相關規定要求,“在日常經營中,當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規定標準的,應當及時以臨時公告方式披露,說明原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