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60一 作品

第312章 證監會修訂上市券商監管規定:強化治理與風控

 但對於“風險控制指標”具體包括哪些指標,相關規定並未明確。 

 修訂後的《規定》對“風險控制指標”進行了細化,將風險覆蓋率、資本槓桿率、流動性覆蓋率、淨穩定資金率等指標明確納入了“風險控制指標”範圍。 

 此外,本《規定》還增加一款規定,要求上市證券公司通過報表、模型等方式對相關風險控指標進行披露:“上市證券公司經監管部門認可或要求,以合併數據為基礎編制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或採取內部模型法等風險計量高級方法計算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的,應當在披露時就相關口徑及差異化安排進行說明。” 

 五、增加“股東回報”、“投資者關係管理”相關內容 

 《規定》中還專門增加了關於“股東回報”的條款。 

 《規定》提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牢固樹立回報股東的意識”“重視提高現金分紅水平,鼓勵形成實施股份回購的機制性安排,積極通過一年多次分紅及回購註銷的方式提升股東回報、優化治理結構。” 

 其中,“一年多次分紅及回購註銷的方式”這一內容,對上市券商公司的股東回報方式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除股東回報外,關於投資者關係的構建,《規定》也提出了一些要求。 

 《規定》提出:“上市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關係管理活動相關制度及程序,在保證信息披露合規性和公平性的基礎上,以積極、認真、專業的態度回應投資者關注,客觀、真實、準確、完整地介紹和反映公司的實際狀況。” 

 《規定》還明確指出,“證券公司母公司為上市公司的,證券公司應當指定專人配合,就涉及證券公司經營等相關事項作出專業回應。” 

 六、總結 

 總的來說,證監會修訂《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旨在進一步提升上市證券公司質量,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通過加強監管,督促上市證券公司成為行業高質量發展的“領頭羊”和“排頭兵”,為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服務和回報,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做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