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子從周 作品

第507章 法律精神

    第五百零七章法律精神

    石薇從福田院回來,見到蘇油桌上堆得高高的《宋刑統》,以及一邊比《宋刑統》還高的《疏注》,說道:“那麼可憐的女孩子,朝堂諸公就不能放過她?”

    蘇油耐心地解釋道:“薇兒也太小瞧人了,放過她,那也得有法律依據。司馬王公爭持不下,御史中丞滕甫仍要請求再推選官吏評議決定,御史錢愷並奏請罷免許遵判大理的官職。陛下又下詔將案件送交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行審定。”

    “呂公等人的議論與介甫公一致,可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又持異議,於是官家又命大家共同討論,反覆研究這一難案。”

    “從案件管轄上看,該案經過了州府、三司、兩制、兩府等眾多司法機構和官員的大範圍反覆討論辯駁,恰恰體現了我朝在處理疑難案件時,體制上的完善與觀念上的重視。”

    “人命至重,怎麼謹慎都不為過。至少到目前,大家討論具體問題的時候,在內容上都緊扣律文,在程序上也是按照法司等級逐級上升,完全是就事論事,這也恰恰體現了這些大家對於朝廷律法的尊重與遵守。”

    “這說明了我朝法制,已經發展到了比較規範完善和系統的程度,這是大好事,這樣的討論,只嫌少,不嫌多。”

    說到這裡蘇油突然傻了,他想到了濮議。

    自己熱切參與到這件事情的討論當中,和當年濮議中的司馬光,歐陽修等人有何區別?

    後人只看到濮議時雙方形成朝爭,懈怠國事,只認為是荒謬無稽的事情,殊不知在宋人眼裡,禮法之重,遠大於阿雲一案,熱烈討論爭執,比阿雲案還要理所當然。

    想到這裡蘇油不由得啞然失笑,連濮議都開始予以理解,自己是真的越來越像當今宋人了。

    石薇撇嘴道:“我不懂這些,但是俗話說得好,律法不外人情。阿雲案中,難道就沒有可原之處?”

    蘇油頓時醒悟,一下子跳了起來:“對呀!介甫公與君實公,在對律文明確規定的條文,關於阿雲是否自首,是否符合所因之罪,是否可免的討論中,也都是從各自論爭的立場出發,未跳出就事論事的框子!大家都忘了,法律背後的精神!”

    “其實在判案實踐中,將非盜殺類的‘謀殺已傷’適用自首,並將自首作為量刑時減輕刑罰的情節,這無疑符合自首制度的本意的!是符合謹慎用刑的司法精神的!”

    “哈哈哈哈,薇兒真不愧栩衛仙卿,妙道天成,這是一語點醒夢中人啊!我知道奏章該怎麼寫了!”

    當晚,蘇油起草了自己關於此案看法的奏章。

    首先,阿雲這件案子,有無可減罪情節?很明顯,有的。

    其次,司馬公,大理寺,所引法律是不是對的?很明顯,對的。

    而安石公的解釋,很明顯屬於曲解條令,當然是有瑕疵的。

    但是這並不代表我就支持司馬公反對介甫公。

    此案之所以引來這麼大的爭議,原因就在於用現有法律條例來正確審判,對阿雲來說,明顯有失公允!

    所以問題在哪裡?很明顯,問題的本質,在於目前的法律條文本身存在瑕疵!

    瑕疵在哪裡?

    首先是司馬公引用的“於人有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這一條,明顯不適用於阿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