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愛太陽的向日葵 作品

第七十五章 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部曲之間私相打鬥者,杖八十,首發者斬,致死則斬、致殘則杖一百;第十七條,故意傳播不利軍心之謠言者,杖一百二十;第十八條,故意挑撥離間、有傷行伍和睦者,杖八十,造成嚴重後果者,斬;第十九條,侮辱、威脅漢民者,杖五十;第二十條,發出錯誤信號、命令者,杖三十。

    獎勵性軍規:第一條,斬殺、擒獲敵軍主帥者,百夫長及百夫長以上升官兩級,賞二十萬錢,百夫長以下升官三級,賞十五萬錢;第二條,斬殺、擒獲敵軍一大將者,百夫長以及百夫長以上升官一級,賞五萬錢,百夫長以下升官兩級,賞三萬錢;第三條,斬殺敵軍一位中級將領者,百夫長以及百夫長以上升官一級,賞一萬錢,百夫長以下升官兩級,賞八千錢;

    第四條,斬殺或擒獲敵軍一下級將領者,百夫長以及百夫長以上賞五千錢,百夫長以下賞三千錢;第五條,斬殺或擒獲一敵軍普通士卒者,百夫長以及百夫長以上賞兩百錢,百夫長以下賞六百錢;第六條,獻出關鍵計策者,賞五萬錢;第七條,獻出有利計策者,賞一萬錢;第八條,檢舉出斬罪之人者,賞五千錢;

    第九條,檢舉杖罪之人者,按照罪行大小,最高可賞三千錢,最低可賞兩百錢;第十條,獻出關鍵情報者,賞四千錢;第十一條,執行危險性任務,賞三千錢,因工殉職者賞三萬錢,致殘者賞一萬五千錢;第十二條,一月之內從不觸犯軍規者,賞一百錢;第十三條,治軍有方、使行伍之間和睦相處者,賞兩千錢;第十四條,訓練中積極者,可酌情賞從五百錢到十錢不等;第十五條,創新或新創戰陣者,賞兩萬錢;第十六條,指出戰陣重大弊病者,賞五千錢。

    之後,劉範又與田豐商量,制定出了《鎮北軍訓練演練大綱》。

    《大綱》分為文武兩部分。“武”規定:第一條,鎮北軍改以前五日一訓制,改為五日一休制;第二條,鎮北軍每日訓練時間不得低過五個時辰;第三條,鎮北軍必須每日至少演練兩種戰陣;第四條,每日清晨,鎮北軍需負重十斤長跑八里地;第五條,鎮北軍需每日騎馬三個時辰;第六條,鎮北軍需每日騎射一個時辰;第七條,鎮北軍訓練分為力量訓練、毅力訓練、技法訓練、戰陣訓練;第八條,鎮北軍每十天舉行一次小型模擬對抗小組賽,以兩曲或兩部進行對抗;鎮北軍每個月舉行一次大型模擬對抗賽,以兩營進行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