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安的生活 作品

第五百九十六章 丁權問題

  包子軒:“非常抱歉,讓李生久等了。”

  李兆基:“包生說笑了,我只是早到一會而已;你也並沒有遲到,比我們約定的還提前了5分鐘。”

  服務員開始為兩人上菜,大家邊吃邊聊也不用浪費時間。

  包子軒:“李生應該猜到我約你過來的目的,大家都是熟人我也就開門見山沒必要藏著掖著,那樣反而顯得生分。”

  其實包子軒並不想自己過來談判,可是有的時候尊重比什麼都重要。如果派一個職業經理人過來,李兆基會覺得對其不夠重視,那樣更加得不償失。

  李兆基笑著說道:“剛開始還沒有反應過來,回去之後清理了一下資產。發現包生唯一感興趣的也只能是位於新界的土地。”

  “包生想要在新界地區興建集團總部,明眼人都看的出來。雖然我十分想要得到包霍董礦業公司的股份,畢竟這是一隻下金蛋的母雞。可是作為朋友還是要提醒您新界的情況很複雜,並不適合大規模建設,不知道包生知不知道定權政策。”

  “丁”是成年男子、壯丁,“權”是權利、權益;所以,“丁權”政策就是香江原居民的男孩成年後,有權向政府申請法定的土地自己建房子。

  1967年六七後,及1970年代政府計劃發展新界,為了得到新界原居民的支持,當時的香江政府於1972年12月實施的“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年滿18歲,父系源自1890年代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香江原居民。

  每人可一生申請一次於認可範圍內建造一座共3層高,每層面積不超過65平米的丁屋,無需向政府繳付地價。修建丁屋的權利就是丁權。

  1972年11月29日,新界民政署長的黎敦義在向立法局宣佈丁屋政策時,已強調丁屋只是一項中短期措施。目的是希望藉興建丁屋,讓原居民獲得環境較佳的居所,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無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興建丁屋的土地,通常是位於新界或離島的村落或農地。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後市人們常說香江有70%的土地沒有開發,也和定權政策有很大關係。新界情況太過複雜,很多擁有丁屋的人不願意搬走,或是想要得到鉅額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