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山梧桐 作品

第九章 吳桐辭職

“本臺每個音頻文件,都是有文學版權簽約的……”

“呵呵,對不起,你忽略了一點,我的所有音頻文件,文學作品的版權都是我的,現在我給你出示原始版權電子版……”

吳桐用手機調出電子版權證,舉著給每個人看了一下。

“因此,我沒有義務交出任何我的著作!謝謝!”

兩個法務互相看了一眼,趕緊查了一下平板,確認了這個欄目沒有簽約文學版權。原先臺裡都是先簽屬文學版權,然後才會有音頻創作,誰想到這個文學版權竟然沒簽,而且還是吳桐自己的。

年輕法務不甘心道:“根據著作權法,第五項第九條規定,個人在職期間,在單位工作階段,創作的所屬權作品視作單位財產,因此,你應該歸還單位財產……”

吳桐蔑視的笑了一下:“著作權法第六項第十五條規定,在職期間個人創作所屬權,產權屬於私人作品的,可以視作單位法人資產名義,劃歸資產評估管理負債貸款資產等資產,但,個人創作屬於個人私產,除非有特殊簽約規定,法人不得剝奪個人著作財產……”

吳桐把手伸出來,“請把特殊簽約拿給我看……”

兩個法務腦門有點見汗,趕忙查了一下吳桐的合同,就是普通入職合同,根本沒有特殊簽約所屬規定。

年輕律師有點磕絆的道:“……著作權法第二項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

(一)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根據該法律規定,職務作品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通過完成作品所依據的物質技術條件、責任承擔等而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因此你的作品屬於職務作品本臺享有使用權利。”

吳桐輕輕鼓了一下掌,“著作權是否歸屬公司還是個人,主要是看著作權是如何產生的,職務作品是為完成法人或組織工作任務過程中創作出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最新修正版)的第二項第十六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

那麼,咱先說說第二款規定,

1,利用法人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我所有音頻創作都是找人合作,背景音樂單位沒有提供任何支持,合成也是我電腦自己合成的,我的電腦裡也有合成證據我可以提供,單位只是提供了場地和設備,沒有任何技術支持,根據首都中級人民法院十年內十五次著作產權糾紛案例,十五例同類案件全部個人勝訴,如果想起訴產權糾紛我也奉陪,不過你還是查一下相關案例再說,十年前某娛樂公司起訴……上個月某公司起訴……

2,單位只是享有優先使用權,沒有著作權和財產權,我保證兩年內不授權使用此音頻,也包括不再授權給任何電臺!

你們的法律難道是體育老師教的,估計你們體育老師不背鍋……”

到這時兩個法務終於不淡定了,趕緊去查幾個案例,和吳桐說的連一個字都不差,你丫的法律條文比我們還門清,法案竟然也倒背如流,你丫的不考律師浪費這個腦子了!

年輕的法務用袖子擦擦汗,心裡只想哭:咱倆究竟誰是律師,媽媽我想回家,太打擊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