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6章 此訴非彼訴
就在三天前。
在韓洲的《飛奔吧小子》還沒被李民載下架的時候。
林彥委託凱旋的法務向梁洲錦城市東錦區第一人民審判庭提起了一條新的訴訟。
“《飛奔吧小子》節目中‘撕名牌’中的名牌道具與《奔跑吧》中幾乎一致,涉及侵權抄襲。”
在之前第一次的訴訟裡,主要起訴的是節目流程、遊戲設置以及內容抄襲等等。
而這一次,只是一個單獨的“道具抄襲”訴訟請求。
林彥在做這檔節目策劃的時候,就已經做好了準備,把包括“撕名牌”在內的所有遊戲環節以及相關獨家道具,全都註冊了版權。
所以,關於道具抄襲的起訴,也是會被審判庭受理的。
而在審判庭對於本次起訴回執可以受理之後,林彥開始了和李民載的協商。
在這個關鍵的時間節點之下,他準備的和解協議書上,那條“甲方立即撤銷本次對於乙方《飛奔吧小子》抄襲侵權《奔跑吧》的訴訟”的協議中,“本次”兩個字就成了陷阱。
或許在對方的法務看來,這兩個字沒什麼問題。
但是。
在林彥這裡,完全可以解釋成:“本次”單獨指代的是林彥第二次關於道具抄襲的訴訟請求。
至於為什麼審判庭已經對林彥的第二次訴訟已經受理,但是李民載方卻沒有收到訴狀副本,這其中,林彥還耍了一個小花招。
在梁洲的相關法規中,規定了原告在遞交訴訟請求時候,需要繳納一筆訴訟費用。
而對於這種訴訟費有兩種繳納方式,一是和訴狀一起預繳。
二是審判庭先審查原告的訴訟請求,如果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然後再向原告下達繳納相關訴訟費用的通知書。
收到費用之後,才會正式受理,然後通知被告當事人。
繳費的期限是七天。
林彥選的第二種。
但是沒交錢……
一直到他今天和李民載開始協商,那邊的訴訟費才派人去繳納,變成了正式受理訴訟。
在和李民載“友好協商”之後,他便派人把一式三份的《撤訴和解協議書》其中一份,遞交到審判庭,撤銷了(本次)訴訟。
這其中從受理到撤訴只有半天時間,審判庭還沒來得及對李民載發出通知。
於是,李民載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以為協議裡說的訴訟就是發到韓洲的那份,然後簽了協議。
其實李民載不是沒有機會發現。
他的法務助理提了建議,要開會好好研究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