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一丁 作品

第118章 隨分杯筵稱家計

 想通了這一點,胖子鬱色漸消,更是感念彰小乙的情義,只是現在不是贅言之時,二人匆匆別過。胖子再走出縣學心境已是大為不同,翻身上馬,便乾淨利落的與一干吏員往府城而去。

 再看堂上,真個是涇渭分明,隨著欒大判到此的應天府官吏已經是戰戰慄慄,只怕一個驚雷就能把他們撂翻在地了。

 而公良參軍也已站在右列,所有人屏氣噤聲皆等著承公發號施令。日色已經昏沉,隨著侍從往來的腳步聲,點亮了數盞明燈。承公不許用蜜燭,數盞雙層七寶蓮花瓷燈臺倒是頗為精美,只是用的油料乃是尋常人家用的渾油,煙色濃重,煙味濃膩。

 右列承公的幕僚及書辦透著神清氣爽、意氣風發的勁頭,還因早早的用了餐食墊底,因此個個此時神采奕奕,精神煥發;反觀左列諸人,本來是洋洋得意而來卻被當頭棒喝,如今肉體上是飢渴難耐,精神上是備受摧殘,個個神情委頓,意興闌珊。

 這就是承公一番佈局所要達到的效果!欲成大事,其要務在於用人!人堪其用,首要在於收心!如何收心?

 無他,恩威並重而已!

 官員的威權並非是官職帶來的,如果只是戴著個高帽子,卻不知道馭下之術,這等人還不如去做道觀裡面的木胎神仙。職權其重心在於權,權柄如何在手?大肇天下雖只庇安於天南一隅,卻也有四京十五路,只文官一途於地方,便有諸路監司、諸府各城監、各縣官等正印官、幕職官,更有不計其數吏員。真以為青天大老爺一聲令下,就能聲動九天,俾倪宵小了?

 大肇官場講究職司繁複,疊床架屋,大小相制,異論相攪。

 只拿刑獄鞫讞分司制度為例。

 無論中央還是地方,都有至少兩個以上的司法機關,使之互相制約,互相監督,一方面防止官員徇私舞弊、枉法斷案,其更為重要的是專斷之權在上官手中,最終權柄皆握於君王。只看朝廷涉及司法刑獄的職司便有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審刑院等,實際辦案中凡案件牽扯有關事務,相關機構皆可奉詔參與案件之中。即便是朝廷各司法部門也是彼此相制,如大理寺掌鞫獄、定刑名,決諸疑讞,按律流罪以下的案子大理寺則有專決之權,死罪案件上報御史臺“就寺審復”,然而大理寺內部又被劃分為左斷刑和右治獄兩個系統,其中左斷刑又被分為斷、議兩司,右治獄又分左右寺、驅磨、檢法、知雜四案,如此以來大理寺主官就成了掛職不管實務的虛官,職權皆下放各司寺中去了。

 而刑部名義上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事。所謂若情可矜憫而法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案狀,傳列擬進。應詔獄及案劾命官,追命奸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闢囚、在外已論決者,摘案檢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然而,具體職權不能獨立自專,如大辟案大理寺詳斷,而後復於刑部,大理寺杖罪以下罪案,並需經刑部詳覆,如果大理寺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刑部詳覆以聞。如此一來,刑部成了複審機構,制約大理寺職權。

 為了進一步制約大理寺與刑部舞弊專權,太宗又設立審刑院複審大理寺的案件,詔令凡獄具上奏者,先由審刑院印訖,以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乃下審刑院詳議。案件前後腳都讓審刑院拿捏住了。到了宣宗朝,審刑院又進一步剝奪了刑部複審的權力,詔令大理寺所詳決案犢,即以送審刑院,勿復經刑部詳覆;若大理寺斷獄有合上請者,審刑院即行駁問,無得奏裁。完全制約了刑部和大理寺的複審權。

 而承公任御史臺時,便主持了御史臺的司法改革。將一部分事權從審刑院又奪了過來,要求州郡不能決而付之大理,大理不能決而付之刑部,刑部不能決而後付之御史臺,則非甚疑獄必不至付臺再定。將御史臺的複審權凌駕于于大理寺和刑部等機構之上,與審刑院分庭抗禮。尤其是在任官員所犯重案,御史臺有專決之權,即群臣犯法,體大者皆下御史臺。也因承公以嚴酷清明敢於察官、治官而稱頌於天下。

 至於地方,承公初任知啟封府事,便在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的基礎上,實現了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稟奏。若承旨以斷者,刑部、御史臺無輒糾察的司法制度。啟封府不但有權審理京畿地區的案件,而且可以不受刑部和御史臺的糾察,單獨決斷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開封府實際上成為與御史臺、大理寺、刑部並列的中央司法審判機構。若非如此,承公如何能轉遷御史臺,實現更為深遠的司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