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筆梨 作品

第153章 順暢


1937年6月,在黴國田納西州的布里斯托市的馬森基爾公司的某個實驗室裡,1位叫作【哈羅德·沃特金斯】的首席科學家針對黴國南方州磺胺液體制劑的需求,成功研發出了1種名為【磺胺酏劑】的藥物,1共是240加侖(約0.9立方米),在短短的4個月之內就銷往全國,如果沒有意外的話,這1款【磺胺酏劑】會成為馬森基爾公司的‘明星產品’!

但是在當年的10月份,1位來自俄克拉荷馬州塔爾薩市的1名醫生向黴國醫學會報告:某類磺胺類藥劑可能會致人死亡——隨後黴國醫學會實驗室很快就從【磺胺酏劑】裡分離出了毒性組分2甘醇,緊接著fda就採取了極為強硬的姿態——時任fda的1把手、即坎貝爾局長派監督員要求馬森基爾公司立即收回所有售出藥品,並向公眾說明其可能的危害性。

為此,fda出動了兩百多名監督員和科學家,確保所有被銷售的【磺胺酏劑】都能被收回——fda的監督員與科學家通過運輸和銷售記錄來尋找被銷售的【磺胺酏劑】!

可惜的是,並非所有購買過【磺胺酏劑】的醫生都願意配合fda的工作,甚至有1部分醫生擔心自己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因此不願承認自己購買或者開出過這種藥物,某些處方上面也沒有完整地記錄患者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最終馬森基爾公司生產的240加侖磺胺酏劑,被收回了234加侖又1品脫;沒有收回的那部分,卻已經造成了至少100人死亡!

此次惡性事件的突然爆發,卻是給黴國當局當頭1棒,迫使黴國國會總算是開始重視國內的藥物生產及服用安全領域的立法、執法,於1938年6月25日,時任黴國白宮主人的富蘭克林·羅斯福簽署並通過了《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

這1項法案明確要求所有新藥上市前必須向fda申報新藥申請(nda)並通過安全性審查。對於藥品中必須使用的有害物質,生產商必須提供其安全耐受性指標!

與此同時,這1項法案同樣是授權給fda對食品、藥品與化妝品生產商進行檢查的權利和擴大執法權,並且第1次將化妝品和醫療設備放置在fda的監管之下。

但是這1部在1938年6月就頒發執行的《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裡面,並沒有將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嚴格劃分,1直到1951年黴國國會再次重視起國內的藥物氾濫的嚴峻社會問題,在《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的基礎上進行了第1次的大規模修改,將法案裡面關於‘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定義、使用標準等制定了明確的新規範,這也導致了許多醫師不願意為處方藥‘埋單’,繼而把相應的負擔轉移至公眾身上!

任何1個官方監管機構都具有時代的侷限性,即使是在黴國,fda作為黴國國內最主要的食品、藥品與化妝品的監管部門,但是也同樣對於接連出現的新藥的安全性與有效性,不能做到完全的可控監查,只因fda的工作人員並不是‘人人都是科學家、化學家’!